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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首页 > 综艺 > 怼毛不易和明日之子,李志有错吗?
时间:2019-04-05     来源:网络资源     标签:

怕大家不熟悉今天出场人物,先介绍下~李志:中国内地民谣男歌手、独立音乐人。

喜欢民谣的人应该知道他~毛不易,明日之子第一季的冠军,实力音乐人~去年很火的《消愁》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?看似没有交集的两人,最近因为歌曲版权的问题大打出手。

7月3日早,音乐人@南京李志 在微博发长文诉《明日之子》第二季未经授权翻唱了自己及其他音乐人的歌曲,并提及年初毛不易在巡演时也曾侵权翻唱。

就此,李志表示将会诉至法庭,并要求节目方和毛不易共赔偿300万元。

李志的诉求如下~文章有两点值得注意:第一,关于前来要授权文静的态度。

OK,6月30日的歌曲有问题,但是发生后才来要授权,敢问明日之子节目决定举办的时候是只花了一天吗?前期筹备那么久,一首歌都舍不得下功夫去要授权?第二点:要求赔偿。

300万的费用,100万明日之子本次侵权,100万年初毛不易侵权,100万其他被侵权人。

那么年初的时候毛不易是怎么侵权的呢?年初毛不易翻唱了未授权的歌曲,已经火速道歉,并且在处理意见上和李志达成了一致。

因此这一次粉丝说的,既然年初已经和解了,那这一次为何要旧事重提重新索要钱呢?其实源于明日之子第二季的新人再度侵权。

6月28日,明日之子第二季的选手邱虹凯翻唱了李志的《天空之城》。

李志团队 @叁叁肆 于6月30日在微博回应了此歌曲未授权。

邱凯虹是毛不易的师弟,也是明日之子中依靠前者推荐而上的节目。

如此渊源,李志愤怒也是可想而知。

那么在已经和解的问题上重新索赔合理吗?当然可以,那个时间段我们和解了,我心中对你谅解了,但是不代表以后我会一直谅解你。

你这一次突然又和侵权我的人牵扯了进来,那我心中重新燃起对你的不满,索赔是理所当然的。

况且事件爆发后,侵权的当事人粉丝团还说“不要给热度”~脑残粉本粉了~而针对李志的声明,毛不易所在的公司也给出了回应,拒绝捆绑~李志老师文中多次提及毛不易,将该事宜与毛不易本人关联,且再次提及已经由责任方与其团队双方沟通解决的年初巡演之事。

部分营销号夸大其词,将事件引导、包装称李志与毛不易的纠纷,给毛不易本人以及喜爱毛不易的朋友造成极大的困扰和伤害。

”“希望大家更多的关注音乐人们原创作品,提高全民的版权意识,理智对待,诚挚感谢!”随后李志不满,再度开撕。

这样的路人评论到处可见:真的是看得我心累~现在路人这么没脑子的吗?毛不易侵权了吗?侵权了。

取得谅解和要求赔偿冲突吗?不冲突。

李志有在年初说过不要求赔偿吗?没有。

明日之子第二季侵权了吗?侵权了。

这次事情和上一次事情有关吗?肯定有关,被侵权者都是李志。

OK,多问几次自己这几个问题,脑子也会清楚惹好吧~事实上,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,未经授权进行商演,属于侵权。

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,第10条规定,歌曲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,依法享有著作权。

依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,使用他人作品演出,表演者(演员、演出单位)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。

“实践中一般掌握为公益表演翻唱节目,如果未向公众收取费用,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。

但是选秀节目并非公益节目而是商业节目,电视台录制该选秀节目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播出,既是现场表演又要经过广播信号的输出,涉及到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,因此应当取得授权并付酬。

可见,别人的歌可以翻唱,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、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,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。

”应当如何正确使用他人作品呢?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,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。

第48条规定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放映、广播、汇编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;情节严重的,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、工具、设备等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“因此,翻唱者在商业性演出中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,取得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

有关的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,则应由该组织者商谈著作权许可事宜。

”还真没得洗~想想之前爱情公寓粉丝对于反抄袭的嚣张气焰,我不禁打了个寒颤,真的是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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