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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首页 > 头条 > 李自成是否算汉族罪人?
时间:2019-12-16     来源:网络资源     标签:

如果你是一个生活在明末的北方农民,你的生活将会遭遇以下情况:1.山西巡抚耿如杞:里巷则新屋卑于旧屋,阡陌则山田多于土田,驿递强半逃亡,卒伍几同乞丐,贫宗枵腹于朱户,回贼匿影于绿林。

[1]2.山西巡抚耿如杞:山右除平阳诸处号沃土……余多沮洳,及石田、流沙。

西北地势更高而早寒,春夏苦旱,八月陨霜,率以为常,是谓阴阳之患。

逋辽饷而逃者什一,怵虏警而逃者什二,室庐丘墟,鉏□弗具,可耕之田,弃为汙莱者,弥望皆然。

[2]3.河南道试御史王道纯:强者攘臂以思乱,弱者俛首而从逆,贫者冀缓湏臾之死,富者暂偷旦夕之生。

[3]4.康熙《平阳府志》:牛羊驴骡食尽,耕农器皿焚尽,至于黍谷稻麦,人食所余者,尽以食其马,马食所余者,悉付一烬矣!不但贫者贫,富者亦贫;不但贫者乞,富者亦乞。

昔入其乡,而老幼子妇熙熙也;今惟有僵尸枕藉于道耳!昔井庐、桑麻,蔚然可爱也;今一望,邱墟人烟断绝矣![4]5.巡按陕西监察御史吴甡:米脂一县,几于无民,从贼者十之四,流离馑死者十之六,近亦渐归乞赈。

臣悯而收之,三千有奇。

里巷萧条,村落残破,甲他邑矣……询问父老,佥称近日晋籴不通,斗米六钱,城中视米如珠,获籴升合,如获再生。

或数日贩运不至,悉僵仆市傍。

人如鬼矣,草根树皮,剥食已尽,至有割死尸之肉以充饥,醢行道之人而脔食者。

瘗埋胔骼,日数百计。

一月以来,泽量万躯,军士从征者,父母妻子,半登鬼录;守戍者,鹄面鸠形,了无生气,言之恫心,闻者酸鼻。

[5]6.雍正《泽州府志》:十一年,蝗蝻食我田苗,民复困于食。

明年幸黍麦告丰。

又明年闰五月,自夏徂秋,赤地千里,岁复大饥。

闾阎惟借草根木屑为饼啖,甚至无所得食,则杀人以食,往往父食其子、夫食其妇,亲属相残,苟延旦夕,真令人目不忍视,耳不忍闻!屈指兵荒以来,所在丧亡户口,十去其九矣!十四年春,斗米两银,斗麦千钱,油一筋值钱三百,豆一升八十钱至千,柿枣羗桃,每箇钱二文,麦至则不能供酒肉。

凡猪肉钱,二百五十文;羊肉,百二十文;牛肉钱,一百文。

有一鸡而得千钱者,有一犬而索两银者,猪一口则一二十金不等。

食物之贵,一至于此!尺布值钱七十,棉花一筋值钱五百,故兵乱年荒,不惟食不充饥,布衣温暖亦不可得。

大兵之后,必有凶年,似此哀惨情形,使人胆丧心裂![6]7.若夫秦地凶荒已极,民不聊生,不为饿殍,即为盗贼。

故有可尽诛之奸猾,而无可尽诛之饥寒。

况此中饥者,不独民饥,而兵亦饥,不独兵饥,而贼亦饥。

[7]8.户部右侍郞崔尔进:虔刘万姓,白骨如莽,盈野城天之状,且不忍闻,口不忍言。

[8]9.刑部右侍郎张慎言:先是,悉索敝赋,以克壶浆,嗣且不登半菽,疫厉大作,民死于疫者,又半于杀掳,公私之积如洗![9]10.山西巡抚吴甡:晋自用兵讨贼以来,盖无岁不苦贼,亦无岁不苦兵。

冤气上蒸,降为灾眚,旱魃与野燐竞熖,民不死锋镝,则死饥馑。

故迩来逃亡者既不能复归为民,而馁饿者又不得不聚为盗。

州县报寇至,然后发兵,兵来州县,则索粮草而无一应命,兵来乡村,则杀乡民而辄以报功。

彼前所报之贼,久巳遁去,不可复追,而州县糜粮草,乡民糜头颅,乃盗贼仍旧,卒不可靖。

[10]11.山西巡抚吴甡:今观三晋之时势,则尤可哀痛矣。

虏寇交讧,兵荒洊至。

臣尝行间目击,有数千家之邑,竟日不见炊烟,但数间破屋,仰见天星而已。

惟见白骨横野,一二老 衰翁,奄奄气息不属而已。

盖其庐舍已荡为黄埃衰草,问之,则曰某氏之居也,某死,某逃,某盗;田园已鞠为断葛荒葵,问之,则曰某氏之产也,某死、某逃、某盗。

臣欲招其复业任耕,则曰若死、若逃、若盗,已若而年,逋赋已若而岁,业其业则赋其赋,有死不敢,况又无人可招,无力可耕乎?臣为之抆泪相对。

及抵州县,则应比之里甲星稀,司府之催檄雨下,动曰崇祯四五六七年之逋额若干矣。

捉一欠粮花户,如获大敌。

比至,朴之,枷之,抵死而无以应也。

可奈何?则为晋之民者。

催科既无可催科,徒驱零星赤子殉之于敲朴之下而已。

敲朴又无可敲朴,徒驱逋赋顽民尽之于潢池之中而已![11]12.乾隆《宁武府志》:崇祯十四年,大饥,斗米银八钱,死者山积,人相食。

偏关民王元士,施地埋殍,掘坎深广三丈,数日而满。

[12]13.及七、八、九年,荒旱不收,八年又遭蝗蝻,田苗尽食。

但见百姓,草子食尽,榆皮食尽,游尘、糟糠食尽,究至为母吃子,为子吃父,未能救民之生也。

壮者走散于四方,老幼饿死于道路。

人中之数,十中去七。

似此景象,百姓之疾苦,古来罕有。

日间之饿殍,深可悲惨!人苦极矣,天否极矣![13]14.康熙《沁水县志》:六年,猛虎食人,瘟疫大作,道馑相望。

十一年,秋蝗大至,食禾几尽。

十二年,蝝生,附地如鳞,米价腾贵,税粮四岁并征,民大困。

十三年,岁大祲,米价数倍平时,民多饿死,人相食,有骨肉相啖者,一二淳良之家,仅存孑遗。

[14]15.康熙《平阳府志》:六年春芮城、绛州饥,斗米银六钱。

夏,蒲州无麦。

临汾、太平、临晋、安邑、隰州、汾西、蒲州、永和大旱。

垣曲大疫,道馑相望。

七年,夏,太平、蒲县、安邑、荣河、万泉、绛州、隰州、垣曲、蒲州、吉州、永和饥,人相食。

八年,稷山、垣曲旱蝗。

蒲州多狼,杀童妇无 。

绛州、万泉、安邑、闻喜大饥,人相食。

九年春正月,安邑大风,震电,雨雪。

闻喜、绛州、夏县饥。

是年正月,闻喜人相食。

十年夏,隰州、永和雨雹,大如鸡子,伤禾。

荣河蝗。

岳阳饥。

[15]16.乾隆《荣河县志》:八年、九年蝗蝻,食禾尤甚。

十三年大饥,食草木皆尽,人相食,死者十之六七,僵尸满野,皆取而食之,至有父子夫妇相食者。

明年麦益贵,斗粟值银一两六钱,六畜绝种。

[16]17.乾隆《直隶绛州志》:岁有凶歉,何代无之?明崇祯六、七年间,频年荒旱,至十四年而极,真所谓野无青草,巿绝粒米,亘古未有之大厄也。

[17]18.乾隆《稷山县志》:十一年至十三年频旱,野无青草,斗米千文,草根树木,采食殆尽,人相食。

[18]19.康熙《灵石县志》:崇祯十一年旱。

十二年又旱。

田园尽赤,民食树草,榆种断绝。

斗米七千,饿死载道者,不可数记,人亦相食。

[19]20.光绪《沁州志》:十三年,大饥,斗米千钱以上,树皮草根,剥掘既尽,人相食。

[20]21.顺治《潞安府志》:十三年,春不雨,四月不雨,六月不雨,岁大饥,人相食。

斗米银七钱,虽父子、兄弟、夫妇,互相杀食,僻巷荒郊,无人敢独行者。

[21]22.康熙《隰州志》:六七两年并旱,斗米价银伍钱,人食草根木皮,死者枕籍于路,且有食人之肉者,郡人李时进自食其子。

[22]23.乾隆《临晋县志》:崇祯七年,饥民剥食树皮殆尽。

崇祯八年大疫,狼群行,食人。

崇祯十一年六月,蝗。

崇祯十三年春,不雨,至于六月,赤地如焚,五姓湖水涸,秋无禾,木皮草根,剥掘殆尽,人相食,僻巷无敢独行者。

[23]以上,只是山西一个省的的情况。

如果,你活在这样的人间地狱,连苟活一天都要拼尽全力,还有一个朝廷,根本不管你的死活,继续向你盘剥无法承受的重赋,你反不反?如果你觉得不够,我手头还有几十万字的相关史料,可以接着发。

参考^耿如杞:《世笃堂稿》卷3《交代疏》,《明别集丛刊》第1辑,合肥:黄山书社,2013年,第78册,第484页。

^耿如杞:《世笃堂稿》卷3《其次善因天地自然之利疏》,第502页。

^汪楫:《崇祯长编》卷37,崇祯三年八月乙卯,台北:“中央研究院”历史语言研究所,1962年,第2247页。

^王臣直:《存恤良民以辑流寇议》,康熙《平阳府志》卷36《艺文》,美国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清康熙四十七年刻本,第56页。

^吴甡:《柴庵疏集》卷7《请通籴以安危疆疏》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1989年,第142页。

^王梦震:《中村庙兵荒碑记》,雍正《泽州府志》卷46《杂著》,清雍正十三年刻本,第81页。

^汪楫:《崇祯长编》卷55,崇祯五年正月戊午,第3222页。

^毕自严:《度支奏议》卷22《覆秦省议留新饷疏》,明崇祯刻本,第11页a-b。

^张慎言:《泊水斋文钞》卷2《阳城邑令杨公生祠记》,清康熙三十九年刻本,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》,济南:齐鲁书社1997年,集部第183册,第348页。

^吴甡:《柴庵疏集》卷11《晋中盗贼情形及剿抚机宜疏》,第236页。

^吴甡:《柴庵疏集》卷12《残黎望恩孔急议蠲万不容缓疏》,第260页。

^乾隆《宁武府志》卷10《事考》,清乾隆十五年刻本,第19页。

^张正明、科大卫主编:《明清山西碑刻资料选》,太原:山西人民出版社,2005年,第658页。

^康熙《沁水县志》卷9《祥异》,《故宫珍本丛刊》,海口:海南出版社,2001年,第78册,第1页。

^康熙《平阳府志》卷34《祥异》,第19页。

^乾隆《荣河县志》卷14《祥异》,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清乾隆三十四年刻本,第3页。

^孙锡龄:《救荒协义传》,乾隆《直隶绛州志》卷16《艺文》,美国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清乾隆三十年刻本,第16页。

^乾隆《稷山县志》卷7《祥异》, 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清乾隆二十八年刻本,第15页。

^康熙《灵石县志.》卷3《祥异》,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清康熙三十一年刻本,第16页。

^光绪《沁州志》卷9《灾异》, 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清光绪六年刻本,第17页。

^顺治《潞安府志》卷15《灾祥》,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清顺治十七年刻本,第61页。

^康熙《隰州志》卷22《祥异》,清康熙四十九年刻本,《中国地方志集成•山西府县志辑》,南京:凤凰出版社,2005年,第33册,第228页。

^康熙《临晋县志》卷6《杂记上》, 清康熙二十五年刻本,第287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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